在詩經學界發酵釋『南』為樂器乃錯釋考
甲骨文裡有一個字形如『𡉉』的字,1931 年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曾釋為『南』字,並且做了以下解釋,把它釋為一種樂器:
『南係獻於宗廟之器物,…余以為殆鐘鎛之類之樂器,蓋即鈴也。……《小雅》之『以雅以南』、《文王世子》之『胥鼓南』,實即『以雅以鈴』,及『胥鼓鈴』也。又《詩》之周南召南,大雅小雅,揆其初,當亦以樂器之名孳乳為曲調之名。猶今人言大鼓、花鼓、魚琴簡板、梆子、灘簧之類耳。』
於是接着唐蘭在1934年的《殷虛文字記》一書裡,就依郭沫若之說,更加馳騁而衍伸而猜想之:『南,本即瓦製之樂器也。』
但在甲骨文裡,本來就有『南』字,都是指南方的『南』,卜辭內有大量的『南』字。故郭沫若釋一個他不明的甲骨文的『𡉉』字為『南』,本就只是推想比附之辭而已。
唐蘭起初雖未深研而一口應承郭氏此說,不過,後來唐蘭仔細研究以後,發現不妥,於是就反悔了,而改釋成此字形如『𡉉』的甲骨文字,應讀如『穀』。而此事被郭沫若知道後,也在1937年在日本初版,而在1958年內地重行出版的《殷契粹编考釋》(第165張)在釋第1268片甲骨文時,表示了他自從把此字釋為樂器之後,心覺其以往『舊釋為南,於用為祭牲之事苦難解。近時唐蘭始改釋為𡉉,而讀如穀。』於是接着同意唐蘭說法,𡉉字不可釋為『南』,應該改釋為『𡉉』字。只不過,他認為唐蘭『讀穀則未為得』,應改為《說文》:『豰,小豚也。从豕𣪎聲』的『豰』字,也就是他原本釋為『南』的那個甲骨文的『𡉉』字,是小豬的意思才對,釋成樂器根本就是一個大錯誤的。
此誤看『𡉉』成了『南』係一誤,再把『南』又釋為樂器又是郭沫若自認為說不通的二誤。而釋既始作者是郭沫若,但日後自承甲骨文字裡的『𡉉』,當年釋為『南』就是個錯誤,而當年因之釋為樂器也是一個錯誤,已由郭沫若日後自己親自澄清了。那個甲骨文裡的『𡉉』根本不是真正的『南』字。因此,由郭沫若而起的把一個甲骨文裡的『𡉉』誤看成中文字裡的『南』字,就是個十足的錯看,而已被郭沫若自已日後審視已學之下而推翻掉了。
而且凡是『𡉉』出現時,往往和其他的祭牲並列,故郭沫若自已也表示了,『今卜辭既每以𡉉為牲而與羊犬同列,自當是小豚。』應改釋為祭品的小豬仔。於是可見郭氏當年把『𡉉』誤看成『南』,又把『南』當成獻給神的祭品,本身就與上古至今日中外祭祀之禮的事實相差太遠,古今中外沒有任何官方或民間祭禮,會拿樂器和牲口一齊宰殺祭神鬼吧,亦可見把『南』比附成獻祭品時用樂器來獻祭的何其不倫了。
不過,不管唐蘭後來改釋的『穀』,或郭沫若改釋的『豰』,都不是文字學界最後的共識。因為,儘管,郭沫若早先的猜成是『南』字,釋為樂器,不但他自已出論後,心知有誤,而且日後在文字學界,亦沒有任何學人再重蹈覆轍。不過,還是有不少學人反對唐蘭釋成『穀』,或郭沫若釋成『豰』(小豬)。因為有學者找到卜辭內有『大𡉉』一辭,如果如郭沫若的釋『𡉉』為小豬,那麼,卜辭裡的『大𡉉』又是怎麼一個解釋法,難道是釋成了『大的小豬』嗎?故知郭沫若還是沒有釋對。也有釋為既然『𡉉』和各種供祭的牲口並列,都是祭品,那麼殷代有殺敵國的俘虜當祭品,則『南』或是指南方敵國的俘虜吧。總之,學界論爭多多,此不在此贅述。
因為,吾人要說明,儘管學界進步日進,但是在應用到其他學界的引用上,往往趕不上文字學界的成果。而此一有關『南』被誤當成樂器一事,在詩經學界大大發酵,以往近百年前郭沫若自已已承認的不成熟的舊說,及唐蘭依附之說,都誤釋為樂器,儘管二十年後兩人都已更正其說法,但陳年舊說的誤解『𡉉』,看成『南』字,又把此誤看成的『南』字,再誤解成樂器的錯誤,被詩經學界大口大口當看家本領吃了下去,直到今日,爝火燎原,此把『南』字當成樂器之釋,就在文字學界以外的,如詩經學界,如中國音樂學界,或文史學界,就把原倡者郭沫若及唐蘭廢棄而自承有誤的舊說,陳飯當新炊,而倡之不熄者,大有其人。豈不可歎。吾人要是要指出有哪些學者,又於心不忍,各位讀者若有心,可以翻看各詩經學者的著作,其釋《二南》的周南或召南的『南』字,或《小雅‧鼓鐘》內的『以雅以南』的注釋等等,就可以大明了。(劉有恒,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