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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晉初年荀勖當日的四種所提及的律(列和、太樂、荀勖、阮咸)

一、前言

在六朝齊梁間的沈約所著的《宋書》裡,談到了西晉初年荀勖的笛上三調時,其內容所談的律實即涉及了四種律制:一是列和所提到的漢魏以來的二笛之律,二是荀勖當日的朝廷太樂所使用的律制,三是荀勖所創的律,四是阮咸認為荀勖所訂黃鐘太高之律。這四種所提的律制,及荀勖的笛上三調的論述,在中國音樂史上因誤讀及未讀全文獻及樂器經驗不足,及只憑幻覺論學,於是在學界,後來衍生出長久以來論述上的錯誤,造成後日所謂三種音階說、『同均三宮』說等等,而扭曲了漢魏晉時代音階真相的濫觴,亦因完全不曉有佔中國樂學中最重要性的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還弄錯清角之調的音階,於是不知道燕樂蘇祗婆樂調竟是以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於是燕樂二十八調全面論述大失誤,迄今還無法幻想出燕樂二十八調的真相出來,無乃學術界的恥辱。

二、概述篇

(一)、列和所提漢魏以來的二笛之律:

當日任職協律中郎將的吹笛高手的列和指出:『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凡絃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漢、魏相傳,施行皆然。」表示其所用的二笛,是源於魏明帝時開始,以三尺二笛及二尺九笛以合樂,並表示『漢、魏相傳,施行皆然』,則始於漢代延至魏代又到荀勖當時的西晉初年,淵遠流長。

 

於是荀勖以其律校之,表示『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二尺八寸四分四氂應黃鍾之律』,所以若以荀勖所訂的所謂的古代黃鐘正聲而言,來看列和的二笛,可以說是分別是等於荀勖律的無射笛及黃鐘笛。
 

吾人於〈完美解開漢、魏笛律二調乃東漢黃鐘及太簇兩均之笛之謎〉一文裡曾解析此雙律,查證出來其律即東漢時代曾使用過的所謂黃鐘及太簇二均,以黃鐘均奏雅樂,以太簇均奏食舉宴樂。而三尺二寸笛乃黃鐘均笛,二尺八寸四分四氂笛乃太簇笛。而東漢時,乃採以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一如西晉當日太樂,故其所謂黃鐘即林鐘,太簇即南呂。


(二)、荀勖當日的朝廷太樂所使用的律制

荀勖表示:『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賔,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則以荀勖律來看,當日朝廷的太樂的黃鐘是在荀勖律的蕤賓上。但東漢及魏之律低於荀勖律一律,故太樂的黃鐘即在東漢及魏之律的林鐘之上。即一如東漢時代是採以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其實,從東漢以來,歷經魏及西晉初年荀勖時代,太樂一直使用的是以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西晉初荀勖這個雅樂派,不滿黃鐘不是正位,反而林鐘被視為宮而行他口中的下徵調法,而且只在林鐘一均上。荀勖這個雅樂派既想立黃鐘為宮,又想搞旋宮,於是創立長久未施行的以黃鐘為宮,而且還要旋宮,故取其新創旋宮的樂調,謂為正聲調法。所謂的謂法,即指可以旋宮的樂調。這個正聲調法是荀勖想要發明的,而實際上並不存在於中國歷史上的樂調。而東漢以來雅樂以林鐘為宮,採林鐘一均的正聲音階,荀勖也想改造成可旋宮,而立下徵調法之名。其實,雅樂以林鐘一均為宮,也是不旋宮的,此為歷史事實。

(三)、荀勖的律是期望依所謂周代古器所訂的周代古律

荀勖的律,如《宋書》所言:『依周禮更積黍起度,以鑄新律。既成,慕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氂。又漢世故鐘,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初勗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鐸於牛,其聲甚韻。至是搜得此鐸,以調律呂焉。晉武帝以勗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則又是依周禮制律,又是以漢世故鐘也相合,於是因為『與周、漢器合』,於是西晉武帝施用。而此一律的黃鐘,楊蔭瀏以今日常用的笛子冒充當日荀勖的笛來核算出為G音。

(四)、阮咸認為荀勖所訂黃鐘太高之律

 

《宋書》言:『散騎侍郎阮咸譏其聲高,非興國之音。咸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勖尺四分,時人咸服其妙。』言阮咸認為荀勖所訂黃鐘太高了,結果,日後,果然又出土了古銅尺,果長荀勖尺四分,則荀勖訂黃鐘如G音太高了,應下一律如#F左右。

三、生律法,有先三分損一及先三分益一之別

生律法,自古有二種,一是被視為正統的先三分損一,即若宮為八十一,先三分損一成為五十四而為徵,此生律法,常為管律所用,而八十一的宮,乃為最低音,徵音於宮音的上方,即因徵音因先三分損一而管長較短,發聲為比宮音高的徵音。如《史記‧律書》所言:『九九八十一以為宮,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為角』

 

另一種生律法,是若宮為八十一,先三分益一成為一百零八而為徵,此時,徵音則成為低於宮音的下方的徵音,或稱為下徵,即為此本意。即《管子‧地員》所說:『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以是生黃鐘小素之首以成宮‧三分而益之以一,為百有八,為徵不無有,三分而去其乘,適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復於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適足以是成角。』

四、荀勖依先三分損一生律,宮為最低音,是為黃鐘,命為正聲

荀勖是依先三分損一生律,所以宮為最低音,是為黃鐘,所以『正聲』的真義,是指由先三分損一生律,於是宮音最低音,所形成的黃鐘,稱為『正聲』。

五、『正聲調法』的『正聲』指以黃鐘為宮音,五度相生音階的調法

荀勖所推的古律,即自周代以來的古律,其黃鐘約在G前後。而荀勖的所謂的『正聲調法』,其『正聲』指以黃鐘為宮音的五度相生音階的調法,即,以黄鐘為宮音,所排出的五度相生的一列音階的調法,如下:

宫、商、角、變徵、徵、羽、變宮

(此一『正聲調法』兩個先決條件:
1.必先三分損一以生徵,於是宮音處於最低音位置。
2.宮音為黃鐘音。)

六、當日太樂所用乃以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只行於林鐘一均上

如前所述,荀勖檢視當日太樂所用的所謂的正聲的黃鐘,等於其推得的古律的蕤賓。而由阮咸譏其訂黃鐘太高,後又出土古尺驗證果如此,則荀勖的古律的G音,其實當於#F左右。而太樂的黃鐘當於荀勖的蕤賓,等於在#C上,但因荀勖訂律太高,故下一律後,當日的太樂的黃鐘即在C上,即以徵音(林鐘)為宮為調首之意。

先損律黃鐘(宮)於古律約為G或#F(或後日的F)左右,而林鐘(徵)則當古律約為D或#C(或後日的C)左右。即,為何我們後人在計算各代的黃鐘時,會發現常擺盪在G或C為核心的前後。故如北宋大晟的黃鐘約在C,即知,其乃使用的是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而今日吾人比對黃鐘約在C或D,即知今日吾人實際上都生活於黃鐘實林鐘的真相之下。

七、荀勖想把林鐘為宮的太樂正聲音階也要旋宮,故有『下徵調法』之說.

 

荀勖有正雅樂之心,要求旋相為宮,而且崇古律,要用『正聲』,即黃鐘以形成他口中的『正聲調法』,所以他的黃鐘笛,當然首先要能吹出他心中期望的『正聲調法』的音階。

其次,他要把當日太樂用的黃鐘,即,實為其古律下的林鐘的下方的徵為調首的正聲音階樂調也要納入他的『萬能笛』的吹奏勢力的範圍,以顯示出他製出的笛子是可以包得下古來眾樂曲及樂調的。但這種以徵為調首的音階,如以徵為調首的眼光下,也算是一種以『徵』為『正聲』的音階,但在荀勖以古律的先損律之下,來看,就不入其『正聲』之列,於是另取名為『下徵調法』當日承自東漢及魏以來的雅樂所行的林鐘一均上,以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用『下徵』一詞,明顯就表示該調首音的『徵』只是在古律先損律下的『宮』的『正聲』下方的『徵』音起調的音階而己。

八、『下徵調法』與『正聲調法』乃正聲音階上的不同位置設為宮位時的產物,後人合成三宮之二,有違樂律之本

於是可以知道,後世的音樂學界,把正聲音階上的不同位置設為宮位時的音階,混合成所謂『正聲音階』、『下徵音階』(弄錯下徵調法的正聲音階當成了下徵音階去了),再加上無中生有的『清商音階』(詳見吾人〈『清角之調』真相及『同均三宮』臆說的瓦解〉一文,所謂清角之調實亦正聲音階,只是是黃鐘為宮下的變徵調式),成了三宮或三音階或三調式,又用幻想構築『同均三宮』等,都是完全因不明生律法而混不同生律法之下,所產生把不同樂制下的音階綁成了結夥同路,於是造成樂學理論出錯的源頭.

不知荀勖的笛上三調,第一個所謂的以黃鐘為宮在十二律上旋宮的正聲音階的正聲調法,是他的發明物,並不實存在當日天下。第二個所謂的下徵調法,是當日雅樂所使用的林鐘一均上的正聲音階,荀勖把它擴充成在十二律上旋宮的調法。第三個所謂的『清角之調』,乃民間於漢魏晉以來俗樂調,即當日清商曲的音階,其本質是黃鐘為宮下的正聲音階的變徵調式,簡譜是#4,5,6,7,1,2,3。以當日以林鐘為宮而言,形如下徵音階的變宮調式,簡譜是7.1.2.3.4.5.6,此為真正我國最早的下徵音階,它是民間樂調,但不是學界誤以為的所謂的新音階的1,2,3,4,5,6,7,反而是下徵音階的變宮調式,但實質上是正聲音階的變徵調式。這就是我國下徵音階的源初的真正面貌。有關『清角之調』非本文所述範疇,於另文如〈『清角之調』真相及『同均三宮』臆說的瓦解〉等文內所剖析。(劉有恒,2019,7,2於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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